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26号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2月1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6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2月20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经费、资产、服务和节能等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统筹配置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资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后勤服务和节能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完善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九条 控制下列费用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此项支出:
(一)公务接待费;
(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三)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接受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