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违反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的;
  3、将条例中的“市技术监督部门”均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修改
  1、删去第二十四条。
  2、将条例中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统一修改为“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三、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