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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数额对违法强制拆除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行政赔偿

————叶某某、王某某诉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13年9月1日,东河区政府作出包东政发[2013]302号《关于对北梁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主要内容:为了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的决议,在征求广大北梁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东河区政府决定,实施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搬迁改造项目,对北梁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北起110国道,南至西脑包大街、东西门大街、东河村北路,西至二道沙河,东至工业区东路范围内确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文件后附补偿方案及国有土地上征收住宅附属物补偿价格。叶某某、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包头市××脑××后××号,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叶云,户号22-5177,其中私产建筑79.2平方米,自建建筑38.61平方米,均为砖木结构的房屋,在此次东河区政府征迁范围内。根据补偿方案,东河区政府对叶某某、王某某房屋及各项附属物经测量给出两种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按照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办法计算,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私产房屋补偿价为3450元/平方米,自建房屋补偿价为2350元/平方米,奖励10000元,住宅房屋按有产权面积每平米搬迁补助10元。2014年5月19日,测量叶某某、王某某房屋的各项附属物包括:1.棚子(2.2米以下附属房屋或其他附属物),实测数据4.32平方米,按每平米200元补偿,应补偿864元;2.其他(砖砌体二四墙以上围墙或其它),实测数据14.88平方米,按每平米120元补偿,应补偿1785.6元;3.门洞,实测数据3.04平方米,按每平米200元补偿,应补偿608元;4.大门一个,应补偿500元;5.院落硬化,实测数据53.1平方米,按每平米60元补偿,应补偿3186元;6.地下室(菜窖),实测数据14.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应补偿5760元;7.蓄水池,实测数据5.04立方米,按每立方米补偿400元,应补偿2016元。叶某某、王某某各项附属物应补偿14719.6元。叶某某、王某某房屋及各项附属物货币补偿应为:79.2×3450+38.61×2350+14719.6+10000+79.2×10=389485.1元。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可选择90平方米安置房,因其产权面积小于90㎡,按照产权调换办法“征一还一”计算,扣除房款可得补偿款119845.1元。
  另查明,叶某某、王某某在东河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异地安置,要求货币补偿。经协商,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6月19日,东河区政府将叶某某、王某某的房屋拆除。2015年10月29日,叶某某、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河区政府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2015年12月12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以东河区政府没有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履行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为由,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1月11日,叶某某、王某某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未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叶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叶某某、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6月8日,叶某某、王某某向东河区政府提出书面赔偿申请,东河区政府至叶某某、王某某起诉之日,未作出是否赔偿的答复。2017年8月9日,叶某某、王某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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