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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严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使用他人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严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号 一审:(2017)浙0304刑初447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某。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等人经预谋后来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穗丰农贸市场附近,由严某某故意在被害人徐某某前面丢下现金,由其同伙拾得现金并谎称与徐某某分现金,获取徐某某的信任。随后,严某某返回,以要求徐某某等人证明没有拾得现金为由,骗得徐某某的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及取款密码。随后严某某等人持骗取的信用卡从银行ATM机上取现13400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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