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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经销商未告知消费者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消费欺诈

————邓某某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汽车经销商对于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邓某某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邓某某,女,52岁,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路,实际经营地上海浦东新区俱进路。
  法定代表人:张蕾,执行董事。
  原告邓某某因与被告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邓某某诉称:2016年8月30日,原告在被告永达公司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选购车辆,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订购了一辆车型为CC2.0T豪华型(9912B4)、车身颜色为极地白的大众轿车,该车辆总价款250000元。9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新车已到可以办理付款手续,原告当日付款并由被告关联公司为原告办理车贷、保险等手续。10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提车。嗣后十天左右,原告回原籍缴纳购置税及上牌,系争车辆于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方向盘有抖动现象。中旬,原告前去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做了1500公里检测及动力平衡。之后几天又发现系争车辆在行驶中有车轮跑偏、方向盘往右偏的现象,故又至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反映情况,本次维修中原告却发现系争车辆在2016年9月12日已有过维修记录,车辆做过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原告得知后立即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仅同意免费提供三次车辆保养。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次充好,隐瞒商品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记录,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50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21900元、保险费29261.76元、代办保险服务费2000元、上牌报备费2000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车辆装饰费8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50000元。
  被告永达公司辩称,2016年被告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2016年8月30日订单中第4条明确注明“卖方将车辆交予买方前,已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辆做了交车前PDI检测,并根据PDI检测结果进行车辆检修、调校、确保该车辆符合厂方新车交付标准”。系争车辆到店后,被告即根据厂方要求对系争车辆进行PDI检测,经检测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为保证原告邓某某取得符合厂方规定的无瑕疵车辆,被告在与厂方沟通后,对车辆的瑕疵部位进行维护,之后才将车辆交付原告,并向原告出具PDI检测合格证明。原告在签署订单及提车时,应已明确系争车辆经过上述检修及调校。原告认为系争车辆在交付前已被使用及维修,并无事实依据,根据维修记录截图显示,2016年9月12日车辆到店时,里程数为1公里,即证明系争车辆是未经过使用的新车。而记录中“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项目,是被告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所需工时极少,并非重大维修。另外,被告所售系争车辆并无重大质量问题,系争车辆经生产厂商检验合格后出厂,已取得《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随车文件,证明系争车辆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被告在售前已根据厂方规定进行PDI检测及相应维护,并出具售前检查证明文件。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客观上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同时主观上亦无任何过错,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6年8月30日,原告邓某某至被告永达公司下属的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订购CC2.0T豪华型(9912B4),车身颜色为极地白轿车一辆,原、被告当日签订《订单》并约定:车辆价款250000元,预付款50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办理金融贷款、车辆保险等事宜,并就各项事宜的相关费用或预估费用作出约定。订购车辆当日,原告即按约定支付被告5000元购车定金。数日后,车架号LFV3A23COG3411203、发动机号303698的大众轿车,即系争车辆到位,同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推荐的金融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支付车辆余款(包括前述借款),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价税合计250000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嗣后,被告为原告办理车辆保险业务、贷款业务。同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交付系争车辆及车辆三包凭证、车辆保单、售前检查证明(落款显示当日出具)等相关材料。同年10月8日,系争车辆于江苏省盐城市正式注册登记,车牌号为苏JAXXXX,原告为此支付车辆购置税21900元及工本费125元。此外,原告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共计21733.26元,支付车辆装饰费8500元。
  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同年10月23日,维修项目“走合检查、检查130码方向盘是否抖动、一年7500KM内做首保”,里程数1610公里;同年10月27日,维修项目“两前轮换位、检查行驶跑偏、陪同客户试车正常”,里程数1797公里。
  审理中,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供案外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永达公司的任务派工单,欲证明2016年9月12日维修记录系在根据厂方要求为系争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倒车雷达处轻微破损漆面”,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原告邓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向案外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车辆从生产厂商到最终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手中的操作流程,并向其出示系争车辆的维修记录。该工作人员表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记录显示车辆里程数1公里基本是车辆从生产厂商下线没有驾驶过的状态,拆装后保和后保整喷有可能是油漆工艺问题,如若是事故车辆就可能涉及保险杠更换、车身钣金及零件更换等维修项目;关于交付车辆后系争车辆的走合检查、动平衡检查、检查行驶跑偏等项目,均系常规检查,和是否为事故车辆无关。该工作人员同时确认售前检查(PDI)为生产的延续,是经销商根据厂商要求在车辆交付前应做的检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邓某某、被告永达公司双方对于系争车辆于交付前有过维修记录,且交付后亦进行过维修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隐瞒系争车辆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事实,侵犯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被告辩称2016年9月12日的维修记录系在根据厂方要求为系争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时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对车辆进行的售前修复。结合法院向案外人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的情况,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予以采信。系争车辆于交付后的两次修理,也系车辆使用人故障描述后进行的常规检查,不能据此证明系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无法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确实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未将完整电脑系统维修记录告知原告,以致原告产生合理怀疑。但原告现主张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代办保险服务费、上牌报备费、贷款服务费、车辆装饰费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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