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消费者购买新车后发现系维修或使用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

————邓某某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在新车售前P....(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邓某某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告知义务 知情权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221号(2017年4月6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144号(2017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某诉称:2016年8月30日,原告邓某某在被告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永达一汽大众申江店选购车辆,当天支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订购了一辆车型为CC2.0T豪华型(9912B4)、车身颜色为极地白的大众轿车,该车辆总价款25万元。9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新车已到可以办理付款手续,原告当日付款并由被告关联公司为原告办理车贷、保险等手续。10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提车。10月中旬,原告发现系争车辆在2016年9月12日已有过维修记录,车辆做过拆装后保、后保整喷。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次充好,隐瞒商品未交付即被使用、维修的记录,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5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21900元、保险费29261.76元、代办保险服务费2000元、上牌报备费2000元、贷款服务费2000元、车辆装饰费85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5万元。
  被告永达公司辩称:2016年被告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2016年8月30日订单中第4条明确注明“卖方将车辆交予买方前,已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辆做了交车前PDI检测,并根据PDI检测结果进行车辆检修、调校、确保该车辆符合厂方新车交付标准”。系争车辆到店后,被告即根据厂方要求对系争车辆进行PDI检测,经检测发现车辆后保险杠部位有轻微的外观瑕疵,为保证原告取得符合厂方规定的无瑕疵车辆,被告在与厂方沟通后,对车辆的瑕疵部位进行维护,之后才将车辆交付原告,并向原告出具PDI检测合格证明。原告在签署订单及提车时,应已明确系争车辆经过上述检修及调校。原告认为系争车辆在交付前已被使用及维修,并无事实依据,根据维修记录截图显示,2016年9月12日车辆到店时,里程数为1公里,即证明系争车辆是未经过使用的新车。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客观上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同时主观上亦无任何过错,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