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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剧署名并不必然会对其他编剧的贡献造成贬损

————蒋某某诉王某某、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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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蒋某某诉王某某、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二审:(2017)浙03民终351号
  【案情】
  原告:蒋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公司)。
  2012年8月始,花儿影视公司和蒋某某为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某某为电视剧《芈月传》编剧;蒋某某依公司要求修改创作,若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要求,公司有权聘请他人在蒋某某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编剧署名排序由公司确定;蒋某某同意在电视剧《芈月传》片头中署名为“原创编剧”。在《芈月传》剧本创作期间,因蒋某某提交的剧本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要求,该公司遂于2013年8月与王某某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委托王某某在蒋某某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创作。在制片人的协调下,《芈月传》剧本大部分内容的创作模式是:蒋某某创作初稿,将稿件发送给制片人,王某某进行进一步修改创作。王某某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陆续提交了《芈月传》电视剧拍摄版剧本。2014年9月电视剧《芈月传》开机,王某某在拍摄现场对剧本作进一步修改。2015年11月30日,电视剧《芈月传》在东方卫视和北京卫视开播。电视剧《芈月传》视频片头、DVD出版物包装盒、宣传册封面等载明“原创编剧:蒋某某”“总编剧: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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