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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方根据编剧实际创作贡献确定其具体署名形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蒋某某诉王某某、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在涉案合作剧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蒋某某诉王某某、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 署名权 总编剧 原创编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2016年10月24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51号(2017年12月12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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