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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宣传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无关,当事人提交诉状、证据等材料进行诉讼并非司法宣传的“新闻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FENGHE(贺某某)诉诺某某(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当事人提起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FENGHE(贺某某)诉诺某某(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名誉权 司法宣传“新闻源”侵权的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128号(2016年3月14日)
  【基本案情】
  原告FENGHE(贺某某)诉称:被告对原告的造谣诽谤、捏造事实的侵权起诉,被报纸和上百个互联网站引述或转载,给原告的身心和在业内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因此被当时任职的公司停职和解雇。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手段恶劣,给原告和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依法应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对原告实施诽谤诬告,停止对原告名誉侵权,恢复原告名誉:在《解放日报》《人民法院报》和网络媒体等涉及影响的范围内登报消除对原告名誉造成的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63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人民币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翻译费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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