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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卡号和密码,并将卡号或密码贩卖给他人或自己消费使用,构成盗窃罪

————马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利用互联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马某某盗窃案

  【案号】
  一审:(2015)东刑初字第00943号
  二审:(2016)京02刑终33号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9月至11月,利用其掌握的北京中金安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发行的中欣银宝通卡卡号及MD5值(MD5值是一种密码表达方式,是将一串字节通过加密算法计算而成的十六进制字符串。MD5值和普通密码之间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相互转换),通过互联网进行破解,获得对应的密码,在中欣网上商城非法消费,金额共计135878.5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被抓获归案,涉案物品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实施了利用互联网破解中欣卡密码,并在中欣商城网上消费,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退赔了部分犯罪所得,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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