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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新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协商时索赔超出实际损失的,属民事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某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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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张某某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于桓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桓台县果里镇西果里村。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1月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伊兰特汽车与王涛驾驶的夏利车发生刮擦。被告人张某某以让王涛修车为名,采用语言、暗示威胁的手段敲诈王涛现金2万元。
  200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夏林、王光红、“小超”、韩文波(均在逃)推倒淄博田园养殖垂钓中心房屋两间、砍断冬枣树三棵、杏树两棵,价值2 310元。 
  200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夏林、王光红、“小超”、韩文波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向山东新农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工地供应石料,被告人张某某得款6 000元。
  桓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持刀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其所供建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其被判处缓刑后又被发现犯罪,应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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