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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时应先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定基准刑,再结合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XXX、崔某某敲诈勒索案

裁判规则

  敲诈勒索罪的社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崔某敲诈勒索案

  【问题提示】
  如何确定敲诈勒索罪的基准刑?如何对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如何确定宣告刑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2010年8月26日)
  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淄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决(2010年12月8日)
  【案情】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崔某。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在临淄区宏达路与博临路路门处故意碰撞到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姜传明、赵兴刚驾驶的斯太尔货车上,后伙同他人勒索龙口市恒通公司现金3000元。
  2.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崔某和于泽智驾驶一辆红旗轿车在济寿路临淄区朱台转盘处故意与迟振江、胡昌峰驾驶的北方奔驰货车发生碰撞,后勒索货车车主赵文华现金8300元。
  3.2010年1月21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崔某和刘玉良、于泽智驾驶一辆红旗轿车在临淄区北外环路上故意与淄博康盛经贸有限公司尹洪斌、赵乃刚驾驶的豪沃油罐车发生碰撞,后勒索康盛公司现金2500元。
  4.2010年3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崔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临淄区北外环路中轩路口附近故意与张长征、XXX驾驶的欧曼货车发生碰撞,后勒索车主张磊现金2000元。
  5.2010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崔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临淄区北外环路与东外环路路口处故意与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冯日高、董辉驾驶的欧曼货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张某、崔某叫来刘玉良、于泽智,被告人张某和刘玉良、于泽智持铁管并向冯日高进行威胁,索要现金4000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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