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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凶伤人案件中被雇佣者以抢劫行为掩盖伤害事实的,定抢劫罪,雇主定故意伤害罪

————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抢劫案

裁判规则

  被雇佣者为了转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济阳县镰刀厂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丈夫徐某某与某饭店女服务员费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制止不成,遂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以撵走费某某。2006年10月的一天中午,李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让郭找人恐吓费某某,想办法弄走她,并交付给郭现金5000元。后二人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郭某某等人严重伤害费某某。为此,又支付给郭某某现金20000元,并答应事成之后再付现金3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遂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和王健(在逃),答应共支付30000元,并预先交付10000元,让董某某和王健伤害费某某,并预谋让董某某和王健入户后,以抢钱和手机的意图而对费某某伤害,以转移费某某视线。同年10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和王健持弹簧刀、手电筒破门闯入费某某租住的平房内,向费某某索要现金、手机,后二人持弹簧刀将费某某的左耳部、左腮部、右前臂等多处砍伤,并抢走科健牌手机一部,价值970元。经法医鉴定,费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中将李抓获;被抢手机追回后发还被害人,追缴的被告人郭某某所得赃款10000元随案移送至法院。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费某某就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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