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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后又拿走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郑某某故意伤害、抢劫案

裁判规则

  对行为人实施伤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某某故意伤害、抢劫案

  【案号】
  一审:(2014)历城刑初字第414号
  二审:(2015)济刑一终字第51号
  【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芳可和朋友曹永升在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办事处海蔚广场某室,合伙从事信用卡刷卡、套现、放小额贷款业务。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经与曹永升联系之后到该室找王芳可、曹永升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因曹永升外出,郑某某一直在办公室等候。15时许,郑某某与王芳可因故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郑某某用刀具将王芳可胸部捅成轻伤。为阻止王芳可求助,又将王芳可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三星手机拿走逃离现场,后将苹果手机丢弃。经鉴定,被拿走的两部手机价值1596元。2014年9月5日,公安人员抓获郑某某时从其身上查获了三星手机。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郑某某辩解其拿走王芳可的手机是为阻止王芳可找人,不是抢劫。辩护人提出郑某某从案发现场拿走王芳可手机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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