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华锑矿不服冷水江市矿山乡人民政府停产整顿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案情
原告:湖南省冷水江市物华锑矿(以下简称物华锑矿)。
一审法定代表人:段时幸,矿长。
二审法定代表人:段玉忠,矿长。
被告:湖南省冷水江市矿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矿山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凌力,乡长。
物华锑矿1985年由矿山乡企业办、矿山中学等七单位合股开办,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3月21日,中共矿山乡党委任命段时幸为物华锑矿矿长。1997年4月7日,冷水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给物华锑矿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物华锑矿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段时幸。1998年3月30日,物华锑矿与矿山乡政府签订了企业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全年由物华锑矿上交矿山乡政府12万元。由于相邻的豪江锑矿(无采矿许可证)与物华锑矿互相争夺矿产资源,造成安全隐患。1998年4月7日,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市乡镇企业局、市地矿局、市农委、矿山乡政府及物华锑矿、豪江锑矿等部门和单位协商物华锑矿与豪江锑矿资源问题。在协商会上,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益忠指出,在矿山乡政府未协调好物华锑矿与豪江锑矿的关系之前,两矿停止生产。同日,矿山乡政府向物华锑矿发出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对物华锑矿进行停产整顿,未整顿好之前物华锑矿不得擅自组织或强行生产,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物华锑矿接此通知后于1998年4月20日停止生产。1998年5月15日,物华锑矿七家股东与矿山乡政府签订了《物华锑矿转移股权协议》,规定物华锑矿的股权从即日起转移给矿山乡政府,股权转移后物华锑矿的债权债务由矿山乡政府负责。1998年5月18日,中共矿山乡党委免去段时幸物华锑矿矿长职务。1998年5月30日,矿山乡政府在《冷水江报》声明物华锑矿因人事变动需要启用新印章,原行政公章作废。同年6月1日,物华锑矿不服矿山乡政府作出的停产整顿决定,向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中共矿山乡党委聘任段玉忠为物华锑矿矿长。1998年6月8日,物华锑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玉忠。物华锑矿1998年3月份的职工工资为12104.9元。委托律师诉讼代理费2000元。
原告诉称:被告的停产整顿决定超越职权,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请求予以撤销,并由被告赔偿原告职工工资3万元及一切损失。
被告辩称:物华锑矿属于矿山乡政府兴办,乡政府有权决定自己的企业停产,这是所有权人对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原告不存在损失,要求赔偿无理,请求维持停产整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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