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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实施之前,审判在实施之后,刑罚从旧兼从轻

————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对于故意伤害他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
  被告人:夏某某,男,46岁,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涝口乡时岗村。1997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33岁,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沙河镇新塘村。1997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5岁,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沙河镇油坊村。1997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25岁,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沙河镇油坊村。1997年8月27日被逮捕。
  1997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夏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电台村同乡孙传青家要被告人沈某某找人教训与其有矛盾的刘培兵。沈遂打电话至安徽省滁州市,唆使张春根(在逃)带人来南京打刘。张春根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及王龙(在逃)、林东河、岳彩强(林、岳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臂力棒等工具于当晚窜至南京市。次日凌晨3时许,姚南江(在逃)将上述人员带至南京市月庵村109号刘培兵家院外,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等人翻墙入院,闯入刘培兵家中,李持刀砍刘头部,龚持臂力棒殴打刘,致被害人刘培兵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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