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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被害人程序选择权应以其行为能力为前提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中国经济时报社江苏记者站副站长。2015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称被告人李某某对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殴打被害人施某某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但其提出本案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故李某某不构成犯罪,且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关于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应当撤销对李某某的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某某夫妇将李某某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原籍安徽省来安县,案发时8周岁)带回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某某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某某夫妇至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某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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