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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大立功应主客观相统一,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以立功时为准

————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

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
【案情】
2008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抢劫陈显定100元、手机一部及价值4480元的大阳牌摩托车一辆;2008年7月3日,张某某、樊某某抢劫陈贤权,樊某某持刀划破被害人的面部,张某某持双刃匕首朝陈贤权的腹部等处捅刺数刀,致陈死亡,抢走陈贤权现金90元,价值共5070元的联想牌手机一部、银钢牌摩托车一辆。
2008年4月1日至7月4日,张某某、樊某某共同盗窃了李美贵价值476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喻发清价值2496元的银钢牌摩托车、宁三青价值4160元的豪鹰牌摩托车、宋永腊价值3000元的劲隆牌摩托车,张某某单独盗窃了王旭升价值1900元的豪达牌摩托车、匡后学价值3800元的鑫源牌摩托车。
2008年7月4日,张某某因实施盗窃被群众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后,供述了伙同樊某某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樊某某。二审期间,张某某的亲属交纳9万元至法院,代为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审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二人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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