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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返还定金的数额

————李某某诉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受到房产新政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诉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因房产新政和当事人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而无法履行时该如付处理?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8月24日)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2月21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小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原告李某某未满18周岁,与父亲李金龙、母亲李小明同属一户,李某某家在宁波市拥有3套住宅房。2011年1月15日,李小明代表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黄某某,乙方李某某,丙方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胜一方圆信息服务部。房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三区鼓楼西路××室,总成交价135万元,乙方在2011年1月15日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乙方待房产部门可付契税时支付给甲方120万元。合同订立后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甲、乙双方应提供房地产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并送入交易中心。在个税可免的情况下,甲方配合免个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甲方无关,新增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李小明按期支付定金15万元,黄某某于1月15日出具了收到定金15万元的收条。2011年2月2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规定:在宁波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宁波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宁波市向其售房。2月21日晚上,原、被告双方均得知次日仍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李小明提出,提前过户的营业税由双方各承担2.5万元,黄某某同意该提议,双方当晚约定次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月22日,李小明、黄某某前往宁波市镇海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在行政服务中心,被告黄某某要求原告方支付剩余120万元购房款,李小明提出过几天支付,被告遂要求原告出具欠条,李小明拒绝出具欠条。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2月23日下午,《通知》在宁波市镇海区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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