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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女方分娩之后一年内提出离婚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刘某某诉王某某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男方在女方分娩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王某某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

  【案情】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王某某和刘某某于198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颖,现年5岁。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8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吵闹打架,王某某与公婆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89年4月,刘某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某某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案经该院调解,刘某某撤回离婚诉讼。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1991年12月,王某某计划外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某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王某某辩称:夫妻间有矛盾是事实,但系刘某某与他人关系密切所造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判】
  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刘某某撤回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仍不能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案例点评人】 杨洪逵(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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