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宁某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提示】
被告申请亲子鉴定,原告以对孩子不利为由坚持不同意,而愿独自承担抚养费,据此能否裁判原告返还抚养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要点提示】
离婚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办理户口时却发现孩子血型与自己血型没有血缘关系,遂要求做亲子鉴定,并附条件同意离婚。原告以亲子鉴定对孩子不利为由坚决反对,并表示愿独自承担孩子今后抚养费。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支付被告人过去抚养孩子的费用,并承担被告离婚损害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409号(2008年8月26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终字第5号(2009年2月26日)
【案情】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临潼区农民。
被告宁某某,男,汉族,临潼区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7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宁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均常年外出打工,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所以一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致使双方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给孩子也不能提供一个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宁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当庭口头辩称:我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因为我的血型是AB型,而孩子的血型是O型,与我无血缘关系,我们夫妻才发生矛盾。我要求对孩子做亲子鉴定,然后再解决离婚问题。如果鉴定孩子与我无血缘关系,要求原告赔偿我结婚这些年抚养孩子的费用2.04万元,并赔偿我精神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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