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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案件判决的既判力涉及所有侵害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在执行完毕后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的,按妨害执行的规定处理

————钱某申请执行案

裁判规则

  行为执行案件的判....(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钱某申请执行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钱某。


  被执行人:杨某。


  钱某和杨某为上下楼邻居。2008年5月,杨某在钱某住所(望京中环南路3号院5号楼204号房屋窗下)临街一侧搭建了大约20平方米的商铺,搭建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拆除私建商铺,恢复住所原来状态,消除危险。审理中,被告杨某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王某,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主体不适格,房屋已经出售,产权正在转移过程中,所述商铺原来就存在,并非违章建筑。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约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业主建造的建筑物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被告将阳台改变为搭建房屋,并连同房屋出租经营使用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3号院5号楼104号房屋阳台外搭建的棚房拆除,恢复房屋原状。二、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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