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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三类事由进行审查,以查清双方之间真实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对与公证债权文书相一致的实际发生债权部分应当判决予以执行

————王某某、张某某诉孙某某、吴某某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裁判规则

  1.认定公证债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张某某诉孙某某、吴某某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公证债权 文书效力 部分不予执行 职业放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4547号(2019年4月25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7966号(2019年6月28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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