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购买爆炸物并指使他人装卸和转移购买的爆炸物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张某2等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相关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2等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2,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香港。因本案,于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4,男,36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因本案,于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33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因本案,于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广州市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男,32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因本案,于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1,男,42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因本案,于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2、陈某4、马某某、梁某某、钱某1和李某某、朱某某、蔡某某、余某1、刘某1、黄某4、柯某某、胡某某、叶某3、钱某2、罗某1、甘某某、邓某某、张某1、陈某2、黄某1、何某某、黄某2、刘某2、余某2、江某2、张某3、陈某3、黄某3、韩某某、江某1、罗某2、陈某1、叶某1、叶某2、刘某某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刊限于篇幅,对李某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对被告人张某2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井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对被告人陈某4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4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亿元;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_9564亿元。
  对被告人马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盗窃罪余刑九年五个月零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对被告人梁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5万元。
  对被告人钱某1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2、陈某4、马某某、梁某某、钱某1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某2购买爆炸物只与钱某1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原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认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申请二审调取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词及有关物证;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某2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4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陈某4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称:马某某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没有用封箱胶纸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参与的两次抢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审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梁某某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恐吓、殴打被害人,并卡被害人脖于不符合事实,认定被害人死亡无直接证据;梁某某在该案中是从犯,被抓后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某1及其辩护人称:钱某1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运输了爆炸物,情节较轻,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被抓后能坦白认罪,并揭发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1997年10月间,上诉人张某2向上诉人钱某1提出购买炸药,并指派刘某1与钱某1联系具体事宜,还通过刘某1向钱某1先后支付了购买炸药款港币15万元。同年11月,钱某1回原籍广东省汕尾市非法购买炸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导火索750米,分装在40个泡沫箱内伪装成海鲜,并于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运到香港交给刘某1。次日晨,张某2、刘某1伙同他人一起将爆炸物搬运进流水响大窝村95号。中午,又转移至马草垄村94号。同月17日,该批爆炸物被查获。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