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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停产、歇业的企业应优先支付劳动债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扬州晶石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执行已停产、歇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扬州晶石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扬州中行)。
  被执行人:扬州晶石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公司)。
  被执行人:扬州晶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来公司)。
  被执行人:扬州晶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
  被执行人:扬州格灵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公司)。
  被执行人:钱某某平、吴某某、徐某某、金某某。
  扬州中行与晶石公司、晶来公司、晶辉公司、格灵公司、钱某某平、吴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扬民二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晶石公司偿付原告扬州中行借款本金22445461.45元;二、晶来公司、晶辉公司、格灵公司、钱某某平、吴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对晶石公司的债务承担各自相应的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晶石公司、晶来公司、晶辉公司、格灵公司、钱某某平、吴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均未履行判决支付义务,扬州中行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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