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23号(2007年5月8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刑一终字第165号(2007年6月13日)
【案情】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
原审被告人:李某。
2006年9月17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约被害人王某及其表姐王某至佛山市高明区一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又去天达酒店唱卡拉OK。后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天达酒店602房以400元的价格发生性交易后独自离开。原审被告人杨某在送王某回王租住处过程中,将醉酒的王某带到某旅店298房内,趁王醉酒之机强奸了王。案发后两原审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前往荷城街派出所的途中被接到被害人报警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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