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性交时已醉酒和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李某等强奸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被害人虽....(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23号(2007年5月8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刑一终字第165号(2007年6月13日)
【案情】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
  原审被告人:李某。
  2006年9月17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约被害人王某及其表姐王某至佛山市高明区一饭店吃饭、喝酒,饭后又去天达酒店唱卡拉OK。后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天达酒店602房以400元的价格发生性交易后独自离开。原审被告人杨某在送王某回王租住处过程中,将醉酒的王某带到某旅店298房内,趁王醉酒之机强奸了王。案发后两原审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前往荷城街派出所的途中被接到被害人报警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