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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毒品的,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某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裁判规则

  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李某某。1997年7月14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1997年6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新世纪饭店邮电所内,采取全球特快专递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勇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某某在其租住的新世纪饭店2112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又从李某某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某某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现毒品已全部收缴。
  上述事实,有证人金思宇、赵维涛、陈勇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毒品收缴清单,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认不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邮寄海洛因6克及非法持有海洛因31.41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邮寄物品,是邮政部门根据投邮人的要求将其投邮物品从甲地移往乙地而开展的一项业务。邮政部门用交通工具运输,使投邮物品实现从甲地到乙地的空间位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在《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把邮寄毒品规定为运输毒品罪中的一种犯罪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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