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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对前判做出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查

————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在后的刑事附带民....(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
  2000年12月,马武勋来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镇春梦歌舞厅玩耍,其间与歌舞厅领班黄某某因付费问题发生争执及抓扯,马武勋趁黄某某不备,捡起歌舞厅内的一块砖头将其头部打伤,歌舞厅服务生陈某某等人同黄某某一起持砍刀、钢管将马武勋砍倒在歌舞厅门前,致马武勋重伤,后黄某某、陈某某潜逃。马武勋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梦歌舞厅业主陈越、何平赔偿其经济损失。荣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春梦歌舞厅的雇员黄某某、陈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马武勋实施侵权行为,雇主陈越、何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马武勋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由陈越、何平连带赔偿马武勋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该判决作出后,陈越、何平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一中民终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法院多次强制执行,陈越、何平总共赔付兑现了2万余元。
  2011年9月,黄某某、陈某某先后被荣昌县公安局抓获。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某、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荣昌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马武勋已于2002年5月20日因病死亡,其父亲马某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黄某某、陈某某对上述终审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额12万元中未兑现的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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