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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造成加害人重伤,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焦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抵制加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焦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1995)平刑初字第37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终字第212号。
  2.案由:焦某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
  一审辩护人:王振荣,河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米贵;审判员:付示吉、齐保祥。
  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臣忠;审判员:赵尔凤、刘建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4年2月13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焦某某用半截推车把将酒后无故到其家滋事且持铁锨追打自己的本村村民韩彦林头部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人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焦某某对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伤害韩彦林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要辩称将韩致伤系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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