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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法侵害者的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行为防卫致侵害者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谢某某被控包庇宣告无罪案

裁判规则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被控故意伤害、谢某某被控包庇宣告无罪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195号。
  2.案由:王某某等故意伤害(致死)、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茂林。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马贵良,河北省石家庄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别名谢影。1995年6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舒健,河北省辛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新奇;审判员:钱仁冬;代理审判员:王正文。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7日。
  (二)诉辩主张
  1.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谢某某与在一起工作的张建福(已婚)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谢某某于1995年5月10日与王某某结婚后,张建福对此极为不满,并令谢逃婚,遭拒绝,张建福扬言:你与王某某结婚,我活不了,你们也活不成,我先杀了你们再自杀。1995年5月15日张在家写好遗书后,于当晚12时许,酒后带刀来到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住处,多次敲门吵闹将谢某某叫起,令谢某某开门。谢某某将王喊起打开门后,张建福进屋手持短刀扑向王某某,谢某某在劝阻时被张用刀划伤胳膊。此时,王某某也抽刀子向张乔胸部猛刺一刀,致张乔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让谢某某帮助将尸体移至胡合营村南水坑内。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所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实施防卫显系超过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被告人谢某某帮助移尸,知情不报,其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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