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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侵犯名誉权的可适用公开道歉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的赔偿

————刘某某诉成某某侵害名誉权案

裁判规则

  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成某某侵害名誉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97)岳民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民终字第823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工健,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副研究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汉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某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政,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家瑞,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任小文,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国;审判员:赵光艳;代理审判员:张力争。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春桃;审判员:熊萍;代理审判员:冯亚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二)一甲诉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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