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成某某侵害名誉权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97)岳民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长中民终字第823号。
2.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某。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工健,湖南师范大学生物研究所副研究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汉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成某某。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政,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家瑞,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任小文,长沙市捷达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国;审判员:赵光艳;代理审判员:张力争。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春桃;审判员:熊萍;代理审判员:冯亚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1日。
(二)一甲诉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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