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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担保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依法免除

————巷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保证人东宏纺织工艺厂承担借新还旧借款合同连带清偿责任案

裁判规则

  借款合同当事人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巷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保证人东宏纺织工艺厂承担借新还旧借款合同连带清偿责任案
【案情】
原告:厦门市同安巷东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
被告:许某某。
被告许某某系厦门市同安县嘉茂石油公司的创办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于1997年3月31日向原告厦门市同安巷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36万元,并由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届满后,被告许某某既无还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遂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许某某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许某某、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开庭前未作书面答辩。
【审判】
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许某某在经营厦门市同安县嘉茂石油公司期间,于1997年3月间欲向原告厦门市同安巷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36万元。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法定代表人许东阳在被告许某某的要求下同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被告许某某提供的空白担保借款合同及保证人认可复函上盖章。尔后,被告许某某即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0个月。后因厦门市同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审批该笔贷款手续时,仅同意贷款期限为7个月,原告即与被告许某某对原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和保证期限进行了相应的更改,并由原告的经办人员和被告许某某在更改部分盖章。原告于1997年3月31日将人民币36万元支付给被告许某某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许某某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遂于1998年9月20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许某某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还查明: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万元。审理中,被告许某某承认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同安县东宏纺织工艺厂则提出该借款合同系原告与被告许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其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该贷款属于贷新还旧的贷款,且又对担保期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更改,故要求确认该担保合同无效,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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