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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对各行为人行为和情节的定性应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张某某等组织卖淫,代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布的罪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等组织卖淫,代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宿中刑初字第30号。


  2.案由:张某某等组织卖淫,史某1等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199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培农,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1。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利,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2(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妻)。199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雷,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3。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施允峰,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4,又名史德玲。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沈万全,江苏宿迁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志;代理审判员:肖文、尚召生。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3日。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7年年底至1999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史某1、史某3、史某2、史某4、左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等人以卖服装、招工等名义将安徽省五河县、江苏省宿豫县、睢宁县等地刘某某、孙某、孙某、史某某等50名少女拐骗至海南省琼海市,采用拍裸体照片、胁迫等手段,强迫、组织被骗少女卖淫。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强迫25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1组织、强迫20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3组织、强迫20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2组织、强迫31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4组织、强迫19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左某某组织、强迫13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强迫10人多次卖淫;被告人代某某组织、强迫7人多次卖淫。另被告人史某1于1999年9月4日晚,怕被害少女刘某某回家后揭发其犯罪事实,在海南省采用暴力手段,先后两次对刘某某实施强奸。被告人张某某、史某3、史某2、史某4、左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史某1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未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少女卖淫;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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