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组织卖淫,代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宿中刑初字第30号。
2.案由:张某某等组织卖淫,史某1等强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199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培农,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1。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利,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2(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妻)。1999年11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徐雷,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3。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施允峰,江苏宿迁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4,又名史德玲。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沈万全,江苏宿迁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199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志;代理审判员:肖文、尚召生。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3日。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7年年底至1999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史某1、史某3、史某2、史某4、左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等人以卖服装、招工等名义将安徽省五河县、江苏省宿豫县、睢宁县等地刘某某、孙某、孙某、史某某等50名少女拐骗至海南省琼海市,采用拍裸体照片、胁迫等手段,强迫、组织被骗少女卖淫。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强迫25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1组织、强迫20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3组织、强迫20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2组织、强迫31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史某4组织、强迫19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左某某组织、强迫13人多次卖淫;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强迫10人多次卖淫;被告人代某某组织、强迫7人多次卖淫。另被告人史某1于1999年9月4日晚,怕被害少女刘某某回家后揭发其犯罪事实,在海南省采用暴力手段,先后两次对刘某某实施强奸。被告人张某某、史某3、史某2、史某4、左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史某1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未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少女卖淫;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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