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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托人谋利索贿的构成受贿罪

————祁某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规则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祁某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刑二初字第7号。
  2.案由:祁某某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红、黄日健,代理检察员陈颖春。
  被告人:祁某某。1999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许应佳,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迟先荣,盐城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中淦;代理审判员:宋海航、丁益钧。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30日。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受贿罪。被告人祁某某从1988年至1999年3月,在担任中共盐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副书记和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升、工作安排、承接工程业务、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21次收受和索取65人的人民币72.49万元、美元3 400元以及黄金、玉器等实物折合人民币3.933 795万元。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2)贪污罪。被告人祁某某于1993年3月,在担任盐城市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512 9万元为己购买房屋。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祁某某尚有人民币80.49万元、美元8 930.86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祁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认定被告人祁某某收受金块1只及SONY牌摄像机的价格有误,应以行贿人实际购买该物的价格认定;(2)被告人祁某某在节日期间收受15个亲戚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3)起诉指控被告人祁某某收受请托人钱财,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不当,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4)认定被告人祁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认定数额有误;(6)被告人祁某某具有自首、退清赃款及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受贿罪。
  1988年至1999年3月,被告人祁某某在担任中共盐城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副书记和盐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升、工作安排、承接工程业务、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计收受凌庚山、尤江泉、郭德荣等63人贿赂的人民币71.64万元、美元3 200元及黄金等实物折合人民币2.772 5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祁某某多次供述收受凌庚山、尤江泉、郭德荣等63人221次贿送71万余元人民币和3 200元美金及价值4万余元人民币的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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