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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曾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向其借款,后行贿人为感谢关照兑现承诺明确表示不用还款的,构成受贿罪

————朱某某受贿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受贿案

  公诉机关: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原任江苏省盐城中学校长、党委书记,住盐城市解放北路盐中西巷。因本案于2009年8月11日被逮捕。朱某某曾于2005年7月任盐城中学党委书记,2006年2月任盐城中学督导员,2007年10月退休。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盐城中学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徐步海、顾爱民、顾刚在承建盐城中学相关建筑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2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13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计393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
  其中,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朱某某为盐城市东河建筑工程公司、盐城市海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盐城中学建筑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于2002年至2009年的中秋节、春节期间,先10次公司步所的人民币23000元。2004年,被告人朱某某以其儿子买房为由向徐步海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某在将604套房出售后,朱还21万元给徐(其中人民币1万元为利息),徐步海为感谢朱在建筑工程等方面对其的关照,表示将该20万元就送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收下该款后借给了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崔绍坤。2009年4月上旬,被告人朱某某担心被查处,准备退还给徐步海10万元。同年6月中旬,随着检察机关调查盐城中学基建问题的深入,被告人朱某某即让崔绍坤向徐步海出具了1张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并要求将日期写为2007年12月10日。2009年6月下旬,因盐城中学有关人员被检察机关调查,徐步海遂与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由崔绍坤向徐退还了10万元。朱又向徐退还了5000元。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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