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主题词
职工处罚保证金证据不足
·案情概览
原告是被告巴士公司的职工,被告认为原告有盗窃票款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法院一审认为该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二审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的调解协议。
诉辩主张
原告:姜某。
被告: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12000元。被告邵阳扬子巴土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驾驶公车期间盗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定,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合乎法律规定。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没有上班,不存在补发工资,故应维持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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