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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改判死缓

————蔡某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蔡某某故意杀人案
问题提示: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能否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判处死缓?
【案例索引】
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刑初字第45号(2006年12月21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一终字第127号(2007年9月6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晶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
2006年3月,上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陈晶晶一同应聘到安康电信分公司江南营业部大众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后二人相识并恋爱。在恋爱当中,陈晶晶因蔡某某个性强、脾气大而提出同其终止恋爱关系。同年5月14日晚11时许,蔡某某酒后找到陈晶晶家吵闹,要求与陈晶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扬言陈晶晶若不从就杀害其全家。后蔡某某之友钱广、李鹏接蔡某某电话赶至陈家,至次日凌晨1时许将蔡某某劝离。5月15日上午8时许,蔡某某在家睡醒后又给陈晶晶打电话,要求保持恋爱关系,陈晶晶予以拒绝,并以上班工作忙为由将电话挂断,蔡某某十分生气,遂决定实施报复。当即乘车前往汉滨区大桥路侧秦巴市场,购得匕首、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装入随身携带的旅行包内,又于上午10时许乘车来到陈晶晶工作的营业大厅,借口有话要相谈诱骗、拉扯陈晶晶离开工作区,并乘车带往家中。进门后,蔡某某将陈晶晶拉至自己卧室,搜去手机等物。陈晶晶见状拨打固定电话欲求救,蔡某某上前将电话线拔掉,反锁家门及自己卧室房门,拉上客厅、卧室窗帘,强行将陈晶晶的衣服撕光,又从包内倒出购得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其身体从双手至双脚反绑,又往其口中塞入袜子,并贴上透明胶带将口部封堵。接着,蔡某某拿起匕首在陈晶晶乳房及双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后又在伤口弹撤烟灰,用烟头烧烫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之后,蔡某某又持榔头砸击其左足等处,用缸子盛得热水在陈晶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烫,还两次将热水往其阴部灌烫,看到陈晶晶痛苦不堪,蔡放声大笑。之后,蔡对陈晶晶声称不玩了,该上正路了,在向朋友钱广打电话告别后,持匕首向陈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部、腹部连刺两刀。后蔡某某给钱广打电话,叫朋友们去家里救自己,钱广又打电话对蔡某某的朋友李鹏说蔡某某可能在自己家里出事了,让李鹏赶快给蔡某某的父母打电话回家,李鹏即电话转告了蔡某某之父蔡益平。蔡某某父母赶回家后,看到陈晶晶和蔡某某倒在血泊中,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晶晶、蔡某某先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陈晶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构成重伤;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穿孔构成重伤;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构成重伤。陈晶晶的胸腹腔贯通伤所致多器官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蔡某某胸、腹部损伤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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