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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报复,非法剥夺多人生命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张某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蓄意报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今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汉中中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

  陕西高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某家与被害人王某3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某3三子王某1(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某某之母汪秀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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