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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即使出现民事赔偿、谅解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应依法判处

————赖强某、辛某、赖培某、赖国某抢劫案

裁判规则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赖强某、辛某、赖培某、赖国某抢劫案


【案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强某、辛某、赖培某、赖国某。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赖强某因购买摩托车需要钱,遂产生到桂林抢劫做黄豆生意、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的同乡熟人的想法。经赖强某与被告人赖培某、辛某、赖国某商量后,4人一致决定作案。同时,因抢劫对象为熟人,经赖强某提议,4人决定既要劫财也要灭口。作案前,辛某准备了两把刀,与赖培某各持一把。4人还准备好了作案后要换的衣物。8月1日,4人抵达桂林,交通费由赖强某支付。因被害人有2人,赖强某进一步向其余3被告人明确作案分工,即其与赖国某每人控制一名被害人,赖培某与辛某各负责用刀捅刺一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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