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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为制止持械暴力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若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相当,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唐某华、杨某祥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制止持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唐某华、杨某祥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2023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祥,男,1967年××月××日出生。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贵阳市东客站调戏周某会(女)、刘某书(女),双方发生口角,丁某平、丁某万使用木架等殴打周某会、刘某书。被告人唐某华接到妻妹周某会被打的电话后赶到现场,与丁某平抓扯到一栋楼房一楼大厅门口。被告人杨某祥赶到后和唐某华一起将丁某平拉扯进大厅,唐某华拳击丁某平头部,二人分别脚踢丁某平。民警赶到后将丁某平、丁某万带到派出所。后丁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2月9日,唐某华、杨某祥接到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唐某华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某平在派出所期间多次以头部撞墙,且医院救治不当,其死亡与唐某华无关,唐某华无罪;被告人杨某祥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祥系正当防卫,杨某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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