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应以其是否在一定范围内重合为依据

————XXX故意杀人、彭某某、殷某某、尚某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规则

  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XXX故意杀人、彭某某、殷某某、尚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彭某某、殷某某、尚某某。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XXX与熊伟、陈雪梅、石登艳在大方镇新民路夜市摊点吃烧烤,被害人魏忠亚、陈琳、庞平群、陶发亮、陶发兴等人也在同地点宵夜。期间,魏忠亚因琐事与XXX发生口角,经劝解后两人握手言和。XXX离开后,随即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彭某某,并明确邀约彭某某前来打架。彭某某接电话后召集被告人殷某某、尚某某,三人与XXX汇合后来到烧烤摊前,XXX、彭某某先进入烧烤摊寻衅,与魏忠亚等人发生推打,殷某某、尚某某随即冲进帐篷参与殴打。殴打中,XXX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陈琳腹部一刀,又猛刺魏忠亚左胸部一刀,再朝陶发亮背上刺杀三刀,致陈琳肝破裂、胃穿孔,经鉴定为重伤;致魏忠亚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XXX、彭某某、殷某某、尚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2010年6月XXX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2010年7月彭某某、殷某某、尚某某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考虑犯罪情节,未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