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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沛县沛城某家电维修部与刘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沛县沛城某家电维修部与刘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某家电维修部作为灌装氧气瓶的占有使用者,应当知晓灌装氧气瓶属于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此尽到更为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一审庭审中,某家电维修部也认可其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销售氧气和充装氧气。某家电维修部并未对其灌装氧气瓶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到该高度危险的易爆物品。某家电维修部存放氧气罐的仓库没有上锁,也未指派人员看管,致使刘某某可以轻易接触、使用某家电维修部所有的灌装氧气瓶。在刘某某充装氧气过程中,某家电维修部没有专门人员在场进行管理,也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劝阻刘某某以规避风险,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而使用特种设备充装气体,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携带的气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客观上放任危险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某家电维修部的责任。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沛县沛城震华家电维修部,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香城路东侧。

  经营者:孙震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景西。

  再审申请人沛县沛城震华家电维修部(以下简称震华维修部)因与被申请人刘景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4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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