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马某林,男,无业。
2015年5月25日晚,马某林驾车(车系从堂弟处所借)从甘肃省和政县到临夏市,将怡某红接至和政县。5月26日起,马某林男扮女装在深夜持怡某红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人民币28.4万元。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怡某红的储蓄卡及人民币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6月26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怡某红尸体。经鉴定,怡某红系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此外,公安机关从马某林所驾车上发现几处怡某红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报告、手机基站位置解析证实,怡某红手机号码与马某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附近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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