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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境外被羁押是因为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并非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结果,故不能将其在美国被羁押的时间在刑期中直接予以折抵

————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裁判规则

  审理重大追逃追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许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原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曾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副股长、股长、副行长、行长及广东中行财会处副处长。许某某于2001年畏罪外逃,2002年1月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04年10月在美国被逮捕,2018年7月11日被美国联邦执法机构遣返中国,并于当日被逮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许某某提出,其已因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在美国被定罪处罚,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其选择回国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被羁押的情节,对其宽大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许某某因本案在美国已实际服刑近十三年,其在2016年年初已同意回国受审,但由于程序问题直至2018年7月才得以回国,其间一直被拘押,建议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上述情节;许某某自愿选择回国受审,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本案案情与共犯余振东案基本一致,建议参考余振东的量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3年始,许某某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等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有公司正常还贷资金或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币1.29亿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币2000万元、美元1.24亿余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余振东、许国俊等人采用伪造银行联行报单平账等手段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发放虚假贷款、从银行直接汇款出境等方式,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许某某自愿回国受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某涉案款物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二、主要问题

 (一)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二)被告人在境外被羁押会对量刑产生何种影响?

  三、裁判理由

  (一)审理重大追逃追赃案件应全面考虑法律、外交、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和感召功能,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按照许某某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对其应当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但是人民法院综合各种量刑情节,最终对其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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