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初起,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在海口地区销售假贵州飞天茅台酒,由谢某推销寻找客户,并将客户购买的数量和收货地址报给彭某,彭某和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后由上家将假贵州飞天茅台酒发货至谢某指定的地址,谢某收取客户酒款后再转给彭某指定的陈某某、王某甲等账户内。2020年12月14日,谢某在收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27箱假贵州飞天茅台酒,随后,彭某也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的谢某、彭某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的要求,但酒液不具有茅台酒(53%vol)风格,为假冒贵州茅台酒(53%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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