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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复制品的终端用户,应充分考虑其行为时并无过错且已如实披露侵权源头等因素,从低确定其应承担的维权合理开支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诉某学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软件的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学校:1.立即停止侵害某科技公司“自助创建软件”(软件名称隐名处理,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某学校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某科技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某学校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某学校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2.某学校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等。2013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5575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自助创建软件”,著作权人为某科技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软件登记号为2013SR1051827,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某科技公司提交的某某系统源程序中有“(内容隐名处理)”“本程序是一个开源系统,使用时请你仔细阅读使用协议,商业用途请自觉购买商业授权。Copyright(c)某科技公司(内容隐名处理).Allrightsreserved”的署名信息。

  在某科技公司网站页面中,有“免费下载”和“建站套餐”等栏目,涉案软件为其“免费下载”栏目中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网络用户在某科技公司网站点击“免费下载”栏目下载涉案软件时,先下载软件文件包,然后进行安装;当用户在其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时,计算机中弹出界面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用户浏览该协议后点击“我已仔细阅读以上协议并同意安装”按钮即可在自己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中安装建站软件,根据自身需求修改并填充内容建立用户自己的网站。该《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部分内容记载:无论如何,即无论用途如何,是否经过修改或美化、修改程度如何,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书面授权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内容隐名处理)和某科技公司下属网站(内容隐名处理)的链接都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

  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和3月6日对域名为“(内容隐名处理)”的网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网站)进行网页取证,“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为此联合签发《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经核实,使用上述《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证据提取码可在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网站下载完整数据包,并核对数字指纹。取证情况显示,被诉侵权网站网页内包含某学校的介绍、课程设置、就业安排、新闻资讯等宣传内容。页面页脚注明“版权所有2019-2025苏I**备16059729号-1技术支持:某某科技”。

  某科技公司对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与其权利软件源程序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分析后主张,被诉侵权网站存在与涉案软件路径一致、源代码内容一致的文件(内容隐名处理),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网站未获得某科技公司许可,擅自修改、隐藏了其版权标识和链接,侵犯了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署名权。某学校未就上述源代码比对发表意见,其主张被诉侵权网站系委托第三方建设而成,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清楚是否存在复制、使用某科技公司涉案建站软件的行为。

  某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于2015年7月7日,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数控技术培训、计算机培训、计算机网络管理培训等。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被诉侵权网站域名的备案主体为某学校,审核通过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网站实际已停止使用,某科技公司亦主动撤回关于某学校立即停止侵犯其涉案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某学校提供的《网站建设服务协议》显示,某学校为进行企业宣传和商务活动需要,委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站建设服务,建设费用为12000元。双方约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免费提供12个月的维护服务,从第2年开始某学校每年支付维护费用12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网站建设服务协议》底部,加盖某学校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处为打印的“潘某”字样。附件《工业机器人-润拓教育网站建设说明》每页均有“负责人:潘某”的手写签字,该说明中列明了网站建设的各项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以及双方关于网站优化服务的约定。该说明中明确,网站建设及优化费用“合计16963元,优惠后12000元,网站后期续费10%收取,第二年起收,首年免费”。

  某学校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2000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亦向某学校开具金额为12000元的发票,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某学校还于2019年4月3日和5月6日分别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同银行账户转账16000元和3180元,标注的转账用途分别为服务推广费和网站续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和5月9日向某学校开具金额为16000元和3180元的发票,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费。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潘某,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电子技术、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等。2022年1月4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决议解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18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网站保全内容中有多个目录结构及文件与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源代码中对应的目录结构及文件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某学校提交了其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协议》及相关转账凭证和发票,根据合同附件中关于网站内容的约定,被诉侵权网站用于工业机器人培训,网站推广的关键词为“工业机器人编程”“工业机器人PLC培训”“数控模具UG编程”,结合被诉侵权网站页面页脚标注的“技术支持:某某科技”“某学校从事与计算机有关的教育培训经营活动”,上述事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有充分理由相信某学校关于被诉侵权网站系案外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事实主张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认定某学校仅系被诉侵权网站中侵权软件复制品的持有者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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