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渝0112刑初32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重***寿区。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高中文化,水电工,住重***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8]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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