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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有证据、线索能够足够合理怀疑行为人为某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不能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首

————石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石某某盗窃案



【案号】

(2012)江法刑初字第01444号


  (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02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采用撬棍撬开房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余某某的价值461元的瀚视奇HW191A型液晶显示器一台。随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


  2012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黄桷堡,采用撬棍撬开房门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邱某某的价值200元的黑色仿诺基亚N8手机一部。随后采用相同手段,在该小区另一室,盗走被害人许某某的价值124元的清华紫光牌中文手写输入系统一套、价值207元的AEAPPLEAP-346型数码播放器一部及价值100元的PHILPS牌690型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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