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携带螺丝刀、钳子、编织袋、黑色塑料袋等工具,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10号楼室内实施盗窃,使用携带工具将房屋内插座拆卸后,将线管中电线抽出盗走。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10号楼先后实施盗窃80次左右,盗窃电线共计2500斤左右。其将盗窃的电线以每斤20元左右的价格卖掉。2022年3月25日,办案民警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王某某盗窃的电线、作案工具及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后在其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口南出租屋内查获被盗电线100余公斤及赃款45930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电线价值418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获利45930元全部返还湛河区盛世华章小区天湖物业公司,另赔偿该物业公司43800元。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退赃、退赔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当庭否认罪行。认为自己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均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来,坚称自己去过盛世华章小区,但只是去打零工,不是去偷盗电线。
其辩护人吕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相较于入室盗窃、扒窃等,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王某某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方损失,态度良好。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携带螺丝刀、钳子、编织袋、黑色塑料袋等工具,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10号楼未装修房屋内实施盗窃。王某某使用携带工具将房屋内插座拆卸后,将线管中电线抽出盗走。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10号楼先后实施盗窃80次左右,盗窃电线共计2500斤左右。其将盗窃的电线以每斤20元左右的价格卖掉。2022年3月25日,办案民警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王某某盗窃的电线、作案工具及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后在其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口南出租屋内查获被盗电线100余公斤及赃款45930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电线明星牌电线2.5平方1714米,价格为2690.98元;明星牌电线4平方201米,价格为506.52元;无牌电线4平方260米,价格为989.00元,认定价格总计4187元。
经评估,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10号楼被盗房屋内电线线路恢复费用的市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34501.00元,其中,电线材料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4901.00元,线路恢复人工费用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9600元。
另查明,该案案发的起因为盛世华章小区10号楼于2021年5月、10月具备交房条件后,陆续向业主交房,物业于2022年3月份左右陆续接到业主反映室内插座里电线缺失,物业经排查后发现10号楼房屋内插座内电线缺失严重,遂报警。2022年3月25日12时许,办案民警在号楼下将王某某当场抓获;2022年3月26日,办案民警对王某某进行第一次讯问,王某某稳定供述作案过程,当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6日,办案民警对王某某进行第二次讯问,王某某仍稳定供述了作案的过程;2023年1月17日,办案民警对王某某进行第三次讯问,王某某仍稳定供述了作案的过程,并于当日自愿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23年1月1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送至河南省叶县看守所,同日,办案民警在看守所内对王某某进行讯问,王某某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023年2月1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不批准逮捕,次日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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